辽源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富庶美丽的辽源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长白山余脉和松嫩平原过渡地带;被称为东辽河畔的一颗明珠。辽源的历史源远流长,清代这里被辟为皇家“盛京围场”,康熙皇帝曾钦敕“皇家鹿苑”,1902年弛禁后设立县制,辽源建城已有百年历史。

  辽源地区虽开发的年代较晚,但自然景观及近代史迹较多,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较丰富。其中,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市级20处。自然和人文景观有东辽河源头碑亭、寿山、龟山、龙首山公园、南照山公园、杨木湖度假区、八一湖旅游区、石驿古栈道、东丰皇家鹿苑,东丰拉拉河六道沟水库等。改革开放以来,辽源这座美丽的城市焕发出勃勃生机,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市形象全面提升,已逐步发展成为吉林省中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是吉林省的重要工业基地。